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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威海市乡村振兴劳务基地”认定标准(2023—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8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社会工作部:

为充分发挥乡村振兴劳务基地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组织化程度,扩大就地就近就业规模,助力打造乡村振兴威海样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威海市乡村振兴劳务基地”认定标准(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威海市乡村振兴劳务基地”认定标准(2023—2025年)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乡村振兴劳务基地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字〔2021〕8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振兴劳务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35号),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威海市乡村振兴劳务基地”的认定。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的“威海市乡村振兴劳务基地”是以提高农村就业组织化程度,扩大就地就近就业规模为目标,立足本地产业发展实际,畅通就业信息,扩展就业渠道,为脱贫人口等农村劳动力提供劳务服务的各类载体。

第四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从符合条件单位中优先选择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管理规范的单位作为“威海市乡村振兴劳务基地”,并符合下列认定标准和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2023年以来稳定吸纳劳动年龄内农村劳动力就业不少于50人。

(三)与吸纳的农村劳动力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或者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季节性或非全日制工作岗位,无拖欠工资现象。

(四)运营稳定,职业安全制度健全,用工管理规范,近三年无劳动保障违法记录。

对吸纳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人数较多的优先推荐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各类单位或实体向所在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申报时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威海市乡村振兴劳务基地”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

一式3份;

2.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

3.与吸纳的农村劳动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

4.含有吸纳农村劳动力本人签名的劳务报酬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工资凭证复印件。

(二)初审。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乡村振兴部门。

(三)复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乡村振兴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并实地核实。

(四)公示。复核通过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认定为“威海市乡村振兴劳务基地”。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对“威海市乡村振兴劳务基地”申请认定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弄虚作假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七条 乡村振兴劳务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已经不符合条件的,相关区市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撤销乡村振兴劳务基地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撤销。凡被撤销乡村振兴劳务基地的,不得重新申报。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撤销其“威海市乡村振兴劳务基地”资格。

(一)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参与企业、组织等违法违规经营的;出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记录的;

(二)基地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人数低于认定标准的;

(三)经营不善或经营过程中产权转让、转租的;

(四)其他已不具备市级乡村振兴劳务基地条件的情况。

第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标准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威海市“乡村振兴劳务基地”申请认定表

         2.威海市乡村振兴劳务基地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人员花名册


附件1




附件2


信息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