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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19

威高管发〔2013〕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创造、实施与保护,促进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知识产权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专利奖励等。
(一)知识产权创造,主要包括:国内受理、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资助;软件著作权资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资助。
(二)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补助;列入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企业奖励。
(三)专利奖励。区专利一、二、三等奖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五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标准。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二)专利授权资助标准。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元,已转化实施的每件再资助3000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标准。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500元。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标准。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2000元。
第六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奖励标准。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试点、示范单位1万元。被省知识产权局批准为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试点、示范单位8000元。
第七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补助标准。对年申请发明专利20件以上或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根据威政发〔2013〕16号文规定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资金补助;对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较完备、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10件以上或年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的企业择优选择不超过10家每家补助2万元。对同时获市、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不重复补助。
第八条 专利奖励。对在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并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专利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于当年累积奖励资助资金额度超过40万元和3万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予以最高限额40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受理时间。每年的11月1日起,开发区科学技术局开始受理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申请,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第十一条 申报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填写《年度知识产权创造汇总表》、《年度知识产权明细表》,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知识产权创造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费缴费收据。
2、国内发明专利提供发明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和证书登记费缴费收据;发明专利已转化实施的,应提供转化实施、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3、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日、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缴费证明;
4、软件著作权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申请人为单位的,必须在首次提出资助申请的申报材料中,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资料为复印件的,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个人应签字。
(二)知识产权管理和专利奖励
1、单位申请材料;
2、《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
第十二条 受理与审批。
开发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和汇总,提出初审意见报管委审批,择优决定资助、奖励名单。

第五章 知识产权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开发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奖励资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区财政局、区监察审计局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受到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开发区科学技术局对资助、奖励项目的追责问效。
第十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奖励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奖励资助的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