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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19

(威高管发〔2008〕28号)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兴区战略的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开发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开发区科学技术奖设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开发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四条  管委会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局,具体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科学技术奖申报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人员单独接触,不得违反规定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在评审过程中,与科学技术奖申报者或参评项目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  开发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突破或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获得重要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在实施重点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八)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已获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九)同开发区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技成果;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为发展开发区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在开发区独资、合资企业及其他组织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第七条  开发区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直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
    (二)中央、省、市驻区单位;
    (三)经科技局认定的其他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
    无主管单位的企业可自行推荐。
    对开发区外科学技术人员与开发区内合作的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由开发区内实施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推荐。
    第八条  申报开发区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第九条  申报开发区科学技术奖的,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申报开发区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应当经过上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单位申报的,申报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出授奖项目建议,并在开发区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  获得开发区科学技术奖最高奖的,由管委会主任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获得开发区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由开发区管委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开发区科学技术奖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2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管委会将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开发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奖励数额。开发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评审委员会报管委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评审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两届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开发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两届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开发区科学技术奖评审费按照开发区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管委会2005年1月9日发布的《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威高管发〔200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