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市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工作,不断提高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和服务水平,发挥共建创业园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留学人员创业园加快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
2005〕
4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
“十一五
”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规划的通知》
(鲁政办发〔
2007〕
69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市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目标是:促进留学人员创业园不断完善硬件环境、政策措施和服务体系,提高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在我省培育壮大一批规模较大、管理科学、服务完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骨干留学人员创业园。
第三条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统筹布局,稳步发展。根据我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情况和发展的需要,统筹考虑,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共建一批留学人员创业园,充分发挥共建创业园的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分布合理、发展协调的留学人员创业园群体。
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以共建综合性留学人员创业园为主,适当考虑共建专业园;既与发展较快、相对完善的创业园共建,也与起步较晚,但有基础、有特色、发展前景好、地方积极性高的创业园共建,推动我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健康协调发展。
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坚持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积极吸收借鉴国内外创业园先进管理理念和运作经验,努力探索符合园区发展要求的管理运作模式,逐步增强创业园培育高新技术和优势产业的能力。
第二章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申请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市政府共建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创业园所在市政府高度重视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对创业园有一定投入,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措施有力,成效明显,工作基础较好。
(二
)创业园有一定规模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孵化场地,有一定数量的留学人员企业入驻。
(三
)创业园内留学人员领办创办的企业发展状况良好,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
)创业园有较为健全的管理机构、精干的管理队伍和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
)创业园吸引留学人员入园创业的政策完备,服务功能齐全,能为留学人员入园创办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第五条留学人员创业园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园区进行综合考察,报市政府同意后,提出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建申请。申请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材料包括:
(一
)市政府申请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公函;
(二
)申请共建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状况报告。详细介绍创业园所具备的条件、共建后的发展目标及工作措施;
(三
)市政府支持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的配套意见
(政策
)。
第六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市政府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套,结合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的情况,确定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并回函确认。
第三章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管理
第七条共建留学人员戗业园的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市政府共同负责,以市政府为主。
第八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在宏观规划、指导协调、政策扶持、信息咨询、海外引才渠道拓展等方面支持创业园发展,不参与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日常管理。
市政府主要从创业园区的规划建设、资金投入、政策制定与完善、管理机构职能的优化配置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管理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创业园要认真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所在市政府提出的政策措施、规划目标和发展要求,推动园区各项工作健康快速发展,在引进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工作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九条建立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工作报告制度,创业园的年度工作总结应于每年
1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市政府。
第十条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实行优胜劣汰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两年对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并结合实地考察了解掌握创业园的建设发展情况,对在连续两次综合评估中指标下降的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取消其共建资格。
第四章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发展目标
第十一条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要积极吸引各方面投资,大力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创业园的整体建设服务水平,使园区硬件建设居于全省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前列。
第十二条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政策措施,并根据本市、本园区实际,制定鼓励留学人员入园创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
第十三条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要切实加强园区的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内容、丰富服务手段,努力提高服务入园留学人员及创办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包括政府资助、银行贷款、创业投资、技术产权交易等内容的投融资机制,支持留学人员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第五章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按柔性流动方式从国外、省外引进的留学人员和各类人才,可按照《山东省人才柔性流动若干规定》,直接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有关手续,并享受人才柔性流动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在申请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项目、推荐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国外智力等方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支持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赴省外、海外开展人才招聘、招商引资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赴海外高层次人才招聘活动,优先邀请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国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团队回国开展技术指导、咨询服务或海外留学生组织、专业人士协会推荐的人才技术项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优先安排到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
第十九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提供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所在市政府财政按照不低于
1:
2的比例给予配套。
第二十条对具备条件的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积极推荐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建。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地方政府共建的留学人员创业园,享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市政府共建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指市政府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