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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9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级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人力资源局)、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2号文件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7 号)精神,现就做好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自20137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一)毕业年度是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1月1至12月31),择业期是指高校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两年内。
  (二)用人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须通过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签订就业协议书。
  (三)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二)补贴期限。社会保险的补贴期限为12个月。
  (三)资金来源。社会保险补贴由企业注册地同级财政负担。

  三、申领程序
  (一)申报材料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行一次性集中申报,时间为每年101-31日,申报时向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2、《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附件2);
  4、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署的《山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已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劳动合同》以及其他材料等。
  (二)补贴审核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小微企业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审核汇总,主要负责审核毕业生的资格条件、保险缴纳情况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属实。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企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范畴,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和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查核实。
  (三)资金拨付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后,填写《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汇总表》,并将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各级人社部门资金专户,在收到补贴资金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工作要求
  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要如实填报相关材料,据实提报有关证明。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标准、要求,严格认定小型微型企业资格。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招用高校毕业生的资格条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及申领相关条件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对补贴申报和拨付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