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怀之星”创新争霸赛暨北洋杯电子信息及智能制造创新创业大赛实施方案
English

咨询电话:0631-5699898

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来威海创新创业,推进蓝色经济区和高端产业聚集区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市及各市、区(包括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下同)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
   
本规定所称国内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5位完成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或相当层次人选;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两位完成人;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
   
(四)具有3年以上在大型知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著名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并掌握先进技术、取得突出业绩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本规定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其技术成果国际领先、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熟悉相关产业领域的人才;
   
(三)能够带团队、带项目、带资金来威海创业,有助于提高本市产业发展水平的领军人才;
   
(四)在世界500强海外企业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具有相当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和项目规划等管理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企业为主、政府扶持的原则,围绕蓝色经济区和高端产业聚集区建设需要,重点引进海洋科技开发、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技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技术等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的急需人才。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行统筹协调。
   
成立威海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认定委员会),负责统一评价和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并提出享受有关待遇的意见。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财政、教育、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二章  引进方式和扶持措施

    第六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采取下列方式来威海发展和服务:
   
(一)以知识产权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成果产业化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济实体;
   
(二)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本市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或建立研究开发基地;
   
(三)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科研带头人或高级管理职务;
   
(四)担任市级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
   
(五)以其他方式来威海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一)对来威海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且其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经评价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后,给予50万元至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二)对从事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并由高层次人才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经评价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后,给予50万元至200万元的科技开发启动资金;
   
(三)对市场前景比较好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经评价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后,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最高为1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四)对在威海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的高层次人才,经评价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后,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科研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50万元。
   
第八条  加强高层次人才载体建设,为人才引进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对企业新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明确研究开发任务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
   
企业新设立的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开发中心,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和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拨付的园区建设经费,12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扶持。
   
第九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岗位工资、项目工资、课题工资、业绩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也可以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具体分配方式由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来威海创新创业,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证明,可享受工商、税务、海关、银行、教育、卫生、户籍等方面的绿色通道待遇。
   
本款所称绿色通道待遇,按照《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26号)执行。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随时申报增人计划;事业单位已经满编的,可不受编制限制先予安置,待单位编制出现空缺后再优先调整到编制岗位内。
   
第十二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威海设立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和在威海工作期间取得的人民币收入以及需要对外支付进口货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相应手续。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威海设立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登记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生活保障和服务

    第十三条 对引进到本市工作落户或办理《威海市高层次人才工作证》,以威海为住所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国内高层次人才,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安家补贴和工作补贴:
   
(一)对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所列人员,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100万元,每月发放工作补贴1万元;
   
(二)对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人员,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50万元,每月发放工作补贴5000元;
   
(三)对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人员,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30万元,每月发放工作补贴2000元;
   
(四)对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所列人员,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10万元,每月发放工作补贴1000元。
   
对来威海创新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经评价认定委员会审核后,可参照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的标准发放安家补贴和工作补贴。
   
夫妻双方同属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按照一方全额、另一方半额的标准发放安家补贴,双方全额发放工作补贴。
   
第十四条  安家补贴和工作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引进高层次人才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其中到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和工作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安家补贴发放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租用住房,以解决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需求。对高层次人才单独来威海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租用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对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一同来威海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租用不低于150平方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第十六条 采取单位安置与组织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置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随迁配偶。随迁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对口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随迁配偶原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引进单位根据其专业特长,安排适当工作。
   
高层次人才的随迁子女来威就学,按照就近原则自主择校。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的限制。高层次人才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的业绩成果。业绩成果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资历和现有专业技术职务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每年免费查体一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原工作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社会保险关系不能按照规定转入我市的,用人单位可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认定程序和管理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资料;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人选提出初审意见,报评价认定委员会组织评审;
   
(三)评价认定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和引进建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证明,用人单位凭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各市、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向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办理。
   
符合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也可以自荐的方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二十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跟踪服务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要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工作服务情况,定期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建立高层次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定期考核和退出淘汰制度。市人才工作职能部门每年对引进人才作用发挥情况进行考核,对业绩达不到要求或违反合同的人员,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由用人单位追缴有关款项。严格审查人才资金使用情况,保证专款专用。
   
大力改善人才环境,形成爱才、识才、容才、用才的浓厚氛围,鼓励引导人才扎根威海、奉献威海。对引进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本规定所涉及的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创新创业、子女入学、配偶就业、户籍迁移、社会保障、奖励表彰等配套实施细则,分别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121日起施行。威海市人民政府2002919日公布的《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威政发〔200235)20061027日公布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威政发〔200679号)同时废止。本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